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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本使用條款(下稱「條款」)旨在規範江南中心眼科醫院(下稱「本院」)與使用者就於江南中心眼科醫院網站(下稱「網站」)所提供的與互聯網相關之服務(以下合稱「服務」)之使用(不論是否註冊成為會員)而產生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2條(定義) ·「網站」係指由[本院]為向使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以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設置、使得可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之虛擬營業場所,並亦用以指稱經營該網站之營運者。 ·[用戶]係指依本條款於網站上接受網站所提供服務之會員。 ·[會員]係指向網站提供個人資料並完成會員註冊,得持續接收網站資訊且持續使用網站所提供服務之人。 ·[非會員]係指未加入會員而使用網站所提供服務之人。 第3條(條款之揭示、說明及修訂) ·網站將本條款內容、商號、營業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營業登記編號及聯絡方式(電話、傳真、電郵地址)等登載於網站之服務頁面,並透過鏈接方式供會員查閱本條款。 ·網站得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例如《約款規制法》、《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簽名法》、《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法》、《上門推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網站修訂條款時,應載明生效日期及修訂事由,並於網站上與現行條款一併自生效日前起至生效日前一日止予以公告。 第4條(服務之提供及變更) ·網站執行下列業務。 ·提供服務相關資訊 ·網站所定之其他業務 ·網站於會員使用服務期間,得以電郵或郵寄等方式提供被認為必要之各種資訊;會員如不欲接收,可於註冊選單及會員資料修改選單中選擇拒收。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其解釋,依政府制定之相關法令辦理。網站不監視會員之電郵、SMS 等內容,且於下列情形不承擔責任。 ·網站不編輯或監視會員電郵及 SMS 之內容。 ·其內容之責任由各會員自行承擔。 ·未經許可,會員不得寄送含有色情或不良內容之電郵、垃圾郵件(junk mail)、濫發郵件(spam mail),或其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有違公序良俗之郵件。 ·根據《電信事業法》第53條及其施行令第16條(不良通信),因傳送色情或不良內容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行承擔,網站不負責任。 ·利用本服務對他人造成損害或有違公序良俗之會員帳戶,恕無法受到保護。 第5條(服務之中斷) ·網站得因資訊通訊設備之保養檢查、替換與故障、通訊中斷等事由而暫時中斷服務,或因下列理由中斷服務。 ·使用客戶未履行義務者 ·妨礙服務穩定運營者 ·散布導致資訊通訊設備誤作動或資訊破壞之電腦病毒程式者 ·以張貼、登載、電郵或其他方式傳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內容者 ·接獲資訊通訊倫理委員會之糾正要求,或與非法選舉活動相關而經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權威性解釋者 ·使用他人之 ID 與密碼者 ·未經網站事前同意,複製或流通或商業性利用透過網站取得之資訊者 ·違反電信相關法令者 ·蒐集或儲存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者 ·侵害第三人權利或誹謗他人者 第6條(會員註冊) ·使用者依網站所定之註冊格式填寫會員資訊,並表明同意本條款,即可申請成為會員。 ·網站對依前項申請入會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予以註冊為會員。 ·依第7條第3項曾被喪失會員資格者。但依第8條第3項喪失會員資格後已逾3年,且經網站同意重新註冊者,不在此限。 ·登錄內容有虛假、遺漏或錯誤者 ·網站判斷註冊為會員在技術上顯著造成困難者 ·會員契約之成立時間,以網站之承諾到達會員之時點為準。 ·會員如對第17條第1項所定之登錄事項有變更,應立即以電郵或其他方式通知網站其變更事項。 第7條(會員退會及資格喪失等) ·會員可隨時向網站申請退會,本院將立即處理退會事宜。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網站得限制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於申請入會時登錄虛假內容者 ·妨礙他人使用網站或盜用其資訊,致威脅秩序者 ·利用網站從事法律或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網站限制或停止會員資格後,如同一行為重複2次以上,或於30日內未予改正者,網站得終止其會員資格。 ·網站終止會員資格時,得刪除其會員登錄。此時應通知該會員,並於刪除前給予申辯機會。但會員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須以電郵等方式向網站提出說明。 第8條(對會員之通知) ·網站對會員之通知,可發送至會員向網站提交之電郵地址。 ·對不特定多數會員之通知,網站得以於網站佈告欄公告1週以上,代替個別通知。 第9條(服務申請) ·網站之使用者可依下列方式申請服務。 ·姓名、電話號碼、出生日期、電郵 ·表示同意本條款 第10條(契約之成立) ·網站對依第9條所為之服務申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予以承諾。 ·申請內容有虛假、遺漏或錯誤者 ·承諾被判斷將對網站技術上造成顯著困難者 ·以第12條第1項之收訖確認通知形式到達使用者之時點,視為契約成立。 ·網站之承諾表示,應包含對使用者服務申請之確認,以及有關更正或取消服務申請之資訊。 第11條(個人資料保護) ·網站於蒐集使用者資訊時,僅蒐集履行購買契約所必要之最少資訊。下列為必填項,且可能增列其他必填項;其餘為選填項。 ·姓名 ·出生日期(會員) ·電話號碼 ·希望使用之 ID(會員) ·密碼(會員) ·電郵地址(E-Mail 地址) ·可能增列之必填項 ·網站於蒐集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時,必須取得該使用者之同意。 ·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經該使用者同意,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或提供予第三人,且網站就此承擔一切責任。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相關法令因偵查目的而有關機關之要求者 ·為統計編製、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之必要,且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形式提供者 ·經會員同意,且網站認為有其必要者 ·網站依第2項及第3項須取得使用者同意之情形,應依《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事先明示或告知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之身分(所屬、姓名及電話等聯絡方式)、資訊之蒐集及利用目的、提供予第三人之相關事項(受領者、提供目的及提供之資訊內容);使用者得隨時撤回該同意。 ·使用者可隨時要求閱覽網站所持有之本人個人資料及其錯誤更正;網站除特殊事故外,負有不延遲採取必要措施之義務。使用者要求更正錯誤時,網站於該錯誤更正完成前,不得利用該個人資料。 ·為保護個人資料,網站限定管理人員並將其數量降至最低;如因網站可歸責之明確過失或原因,致使用者個人資料遺失、竊取、外洩、變造而發生損害,網站應負責任。 ·網站或自網站取得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於達成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或受領目的時,應即時銷毀相關個人資料。 第12條(網站之義務) ·網站不從事法律或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並依本條款盡力持續且穩定地提供服務。 ·如網站從事《標示與廣告公正化法》第3條所定之不當標示、廣告行為,致使用者受損時,網站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者不欲接收之情況下,網站不發送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性電郵。但對於緊急公告內容或本院認為有必要之事項,得發送電郵。 ·如客戶未能自本院之服務提供中獲得所期待之利益,或因對服務資料之取捨或使用所生之損害,網站不負責任。 ·因使用者可歸責之事由導致服務使用障礙時,網站不負責任。 ·對於使用者所張貼或傳送之文章或資料內容,網站不負責任。 ·網站對所有服務之資料保存及傳輸不負責任,即使發生資料遺失,亦不承擔責任。 第13條(會員之 ID 及密碼之義務) ·除第14條之情形外,ID 與密碼之管理責任由會員自行承擔。 ·會員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其 ID 及密碼。 ·會員如知悉其 ID 及密碼遭竊或被第三人使用,應立即通知網站,並於網站有指示時遵照辦理。 第14條(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申請或變更時登錄虛假內容 ·盜用他人資訊 ·變更登載於網站之資訊 ·傳送或張貼網站所定資訊以外之資訊(包括電腦程式等) ·侵害網站或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損害網站或第三人之名譽,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於網站公開或張貼猥褻或暴力之訊息、影像、音訊,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 第15條(連結網站與被連結網站之關係) ·當上位網站與下位網站以超連結方式連結(例如,超連結之對象包括文字、圖像及動態影像等)時,前者稱為連結網站,後者稱為被連結網站。 第16條(著作權之歸屬及使用限制) ·由網站所撰寫之著作物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網站。 ·使用者不得就透過網站取得、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網站之資訊,未經網站事前同意而為營利目的之複製、傳送、出版、發行、播送或其他利用,或使第三人利用。 ·網站依約使用歸屬於使用者之著作權時,應通知該使用者。 第17條(爭議解決) ·網站設置並運營客戶滿意中心,以反映使用者提出之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處理損害賠償。 ·網站對使用者提交之不滿事項及意見,優先處理;惟難以及時處理時,將即時通知使用者其原因及處理時程。 ·網站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如使用者提出損害救濟申請,得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所委託之爭議調解機關進行調解。 第18條(管轄及準據法) ·網站與使用者間發生之電子商務爭議相關訴訟,以提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無住所者,以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但提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或居所不明確,或為外國居住者者,依《民事訴訟法》之管轄法院提起。 ·網站與使用者間之訴訟,適用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附則(施行日)本條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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