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NGNAM CENTRAL EYE CLINIC
使用條款
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本條款及條件(以下稱「本條款」)旨在規定江南中心眼科診所(以下稱「本診所」)與使用者,就江南中心眼科診所網站(以下稱「本網站」)所提供之網際網路相關服務(合稱「本服務」),不論以註冊為會員或未註冊之方式使用時,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2條(定義) ·「本網站」係指[本診所]為使使用者得以利用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交易商品或服務而設置之虛擬營業場所,同時亦用以指稱營運本網站之事業經營者。 ·[使用者]係指連線至本網站,並依本條款接受所提供服務之會員。 ·[會員]係指向本網站提供個人資料並完成會員註冊,從而可持續接收本網站資訊,並可持續使用本網站所提供服務之人。 ·[非會員]係指未加入會員而使用本網站所提供服務之人。 第3條(條款之揭示、說明及修訂) ·本網站將本條款之內容以及商號、營業所在地、代表人姓名、事業登記號碼及聯絡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揭示於本網站之服務畫面,俾使用者知悉,並透過連結使會員得以閱覽本條款。 ·本網站得於不違反《約款規制法》、《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章法》、《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法》、《訪問販賣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本網站修訂本條款時,應載明施行日期及修訂事由,並自施行日期前起至施行日期之前一日止,與現行條款一併公告於本網站。 第4條(服務之提供及變更) ·本網站執行下列業務。 ·提供服務相關資訊 ·本網站所定之其他業務 ·本網站得於會員使用本服務期間,將其認為必要之各項資訊,以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提供予會員;會員如不欲接收該等資訊,得於註冊選單及會員資料修改選單中拒絕接收。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本條款之解釋,依政府制定之相關法令辦理。本網站不監控會員之電子郵件、SMS等內容,且於下列情形不負責任。 ·本網站不編輯或監控會員之電子郵件及SMS內容。 ·該等內容之責任由各會員自行承擔。 ·未經許可,會員不得發送含有色情或不當內容、垃圾郵件(junk mail)、垃圾廣告郵件(spam mail),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有害善良風俗之郵件。 ·依《電信事業法》第53條及其施行令第16條(猥褻通信)之規定,因傳送色情或猥褻內容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由會員承擔,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利用本服務對他人造成損害或有害善良風俗之會員帳號,不得受保護。 第5條(服務之中斷) ·本網站於資訊通信設備之維護、更換或故障、通信中斷,或有下列任一事由時,得暫時中斷本服務。 ·使用客戶未履行義務 ·妨礙本服務之穩定營運 ·散布造成資訊通信設備異常運作或資訊毀損之電腦病毒程式 ·以張貼、上傳、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傳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資訊通信倫理委員會有改正要求,或就違法競選活動接獲選舉管理委員會之有權解釋 ·使用他人之ID及密碼 ·未經本網站事先同意,重製、散布或基於商業目的使用透過本網站取得之資訊 ·違反電信相關法令 ·蒐集或儲存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侵害第三人權利或誹謗他人 第6條(會員註冊) ·使用者依本網站所定之註冊表格填寫會員資料,並表示同意本條款後,即申請加入會員。 ·本網站對於依第1項申請加入會員之使用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予註冊為會員。 ·申請人曾依第7條第3項喪失會員資格。但依第8條第3項喪失會員資格後已滿三年,並經本網站核准重新註冊者,不在此限。 ·註冊內容有虛偽、漏填或誤填 ·註冊為會員經認定將對本網站造成技術上顯著困難。 ·會員契約之成立時點,為本網站之承諾到達會員時。 ·第17條第1項所定之註冊事項有變更時,會員應立即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變更事項通知本網站。 第7條(會員退出及資格喪失等) ·會員得隨時向本網站請求退出,本診所將立即辦理退出。 ·會員有下列各款事由時,本網站得限制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註冊時登記虛偽內容 ·妨礙他人使用本網站或盜用其資訊等,危害秩序 ·利用本網站從事法令或本條款所禁止,或有違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本網站限制或停止會員資格後,同一行為重複二次以上,或事由未於30日內改正時,本網站得終止其會員資格。 ·本網站終止會員資格時,得註銷該會員註冊。於此情形,本網站將通知會員,並於註銷前給予說明機會。但會員應自該通知到達會員之日起7日內,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網站提出說明。 第8條(對會員之通知) ·本網站對會員為通知時,得以會員向本網站提出之電子郵件地址為之。 ·對不特定多數會員為通知時,本網站得於本網站公告欄刊登至少一週,以代替個別通知。 第9條(服務申請) ·本網站之使用者依下列方法申請服務。 ·姓名、電話號碼、出生日期、電子郵件 ·表示同意本條款 第10條(契約之成立) ·本網站對於第9條之服務申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承諾。 ·申請內容有虛偽、漏填或誤填 ·承諾該服務申請經認定將對本網站造成技術上顯著困難 ·本網站之承諾以第12條第1項之收受確認通知形式到達使用者時,視為契約成立。 ·本網站承諾之意思表示,應包含使用者服務申請之確認,以及服務申請之更正、取消等相關資訊。 第11條(個人資料保護) ·本網站於蒐集使用者資訊時,僅蒐集履行購買契約所需之最低限度資訊。下列事項為必要事項,必要事項得再予增加。其他事項為選擇事項。 ·姓名 ·出生日期(會員適用) ·電話號碼 ·希望ID(會員適用) ·密碼(會員適用) ·電子郵件地址(E-Mail地址) ·得增加之必要事項 ·本網站蒐集得識別個人之個人資料時,必須取得該使用者之同意。 ·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經該使用者同意,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或提供予第三人,相關一切責任由本網站承擔。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相關法令,因偵查目的而有相關機關之要求 ·為統計、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所需,且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形式提供 ·本網站認有必要且已取得會員同意 ·本網站依第2項及第3項應取得使用者同意時,應事先明示或告知個人資料管理責任人之身分(所屬、姓名及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絡方式)、資訊蒐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對第三人之資訊提供相關事項(受領者、提供目的及所提供資訊之內容)等《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法》第16條第3項所定事項,且使用者得隨時撤回該同意。 ·使用者得隨時請求閱覽及更正本網站所持有之自身個人資料錯誤,除有特殊情形外,本網站有義務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使用者請求更正錯誤時,本網站於該錯誤更正前,不得使用該個人資料。 ·為保護個人資料,本網站限制管理人員人數至最低必要限度;因使用者個人資料之遺失、遭竊、外洩、竄改等所致使用者損害,於本網站有明確過失或原因時,本網站應負責任。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或受領目的達成時,本網站或自本網站受領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應立即銷毀該個人資料。 第12條(本網站之義務) ·本網站不得從事法令所禁止或有違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並應依本條款之規定,盡力持續且穩定地提供服務。 ·本網站就服務為《標示及廣告公正化法》第3條所定之不當標示、廣告行為,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者不欲接收時,本網站不發送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性電子郵件。但就緊急公告內容之告知,或其他本診所認有必要之事項,得發送電子郵件。 ·客戶未能自本診所服務提供獲得預期利益,或因選擇或使用服務資料所生之損害等,本網站免除責任。 ·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服務使用發生障礙時,本網站免除責任。 ·使用者張貼或傳送之文章或資料內容,本網站不負責任。 ·本網站對所有服務之資料保管及傳輸不負責任,即使發生資料損失亦不負責任。 第13條(會員ID及密碼之義務) ·除第14條之情形外,ID及密碼之管理責任由會員承擔。 ·會員不得使任何第三人使用其ID及密碼。 ·會員知悉其ID及密碼遭竊或正被第三人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網站,並於本網站有指引時從其指引。 第14條(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申請或變更時登記虛偽內容 ·盜用他人資訊 ·變更本網站所張貼之資訊 ·傳送或張貼本網站所定資訊以外之資訊(包括電腦程式等) ·侵害本網站或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損害本網站或任何第三人之名譽或妨害業務 ·於本網站公開或張貼猥褻或暴力之訊息、影像、聲音,或其他有違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資訊 第15條(連結網站與被連結網站間之關係) ·上層網站與下層網站以超連結(超連結對象包括文字、圖片及動態影像等)等方式連結時,前者稱為連結網站,後者稱為被連結網站。 第16條(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限制) ·本網站所創作著作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網站。 ·使用者不得將因使用本網站而取得之資訊中,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網站之資訊,未經本網站事先同意,以重製、傳送、出版、散布、廣播或其他方法為營利目的而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 ·本網站依約定使用歸屬於使用者之著作權時,應通知該使用者。 第17條(爭議解決) ·本網站設置並營運顧客滿意中心,以反映使用者提出之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處理損害補償。 ·使用者提出之不滿事項及意見,優先予以處理。但難以迅速處理時,將立即通知使用者其原因及處理時程。 ·本網站與使用者間所生電子商務爭議,如使用者提出損害救濟申請,得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長/道知事所委託之爭議調解機構之調解辦理。 第18條(管轄權及準據法) ·本網站與使用者間所生電子商務爭議之訴訟,以起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地,無住所時則以居所地所管轄之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但起訴當時使用者之住所或居所不明,或為外國居住者時,向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管轄法院提起。 ·本網站與使用者間提起之訴訟,適用韓國法律。 附則(施行日期)本條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