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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本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条款”)规定江南中心眼科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与用户就江南中心眼科医院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所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合称“服务”)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无论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使用或未经注册使用。第2条(定义) · “网站”是指[本院]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利用计算机及其他信息通信设备设置的、可供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亦用于指运营该网站的经营者。 · [用户]是指访问网站并依照本条款接受所提供服务的会员。 · [会员]是指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从而可持续接收网站信息并持续使用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 · [非会员]是指未加入会员而使用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第3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 网站将本条款内容以及商号、营业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经营者登记号、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公布于网站的服务界面,以便用户知悉,并通过链接供会员查阅本条款。 · 网站可在不违反《约款规制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 网站修订本条款时,应载明施行日期及修订事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并自施行日期前起至施行日期前一日止在网站上公告。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 网站执行以下业务。 · 提供服务相关信息 · 网站确定的其他业务 · 网站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邮寄,向会员提供其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认为必要的各种信息;如会员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在注册申请菜单及会员信息修改菜单中拒绝接收。 ·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遵循政府制定的相关法令。网站不监控会员的邮件、SMS等内容,并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 网站不编辑或监控会员的邮件及SMS内容。 · 该等内容的责任由各会员承担。 · 未经许可,会员不得发送含有淫秽或煽动性内容、垃圾邮件(junk mail)、垃圾广告邮件(spam mail)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害或有违善良风俗的邮件。 · 依据《电信事业法》第53条及其施行令第16条(淫秽通信),因传输淫秽或猥亵内容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承担,网站不承担责任。 · 利用本服务对他人造成损害或有害于善良风俗的会员账号不受保护。第5条(服务的中断) · 网站可因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更换或故障、通信中断,或下列任一事由,暂时中断服务。 · 客户未履行义务 · 妨碍服务的稳定运营 · 传播导致信息通信设备误动作或信息等被破坏的计算机病毒程序等 · 以发布、登载、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输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 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提出改正要求,或就非法选举活动获得选举委员会权威解释 · 使用他人的ID和密码 · 未经网站事先同意,复制、流通或商业利用通过网站获得的信息 · 违反电信相关法令等 · 收集或存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 · 侵害第三方权利或诽谤他人第6条(会员注册) · 用户按照网站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后,作出同意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即申请加入会员。 · 网站对依照第1项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除属于下列各款情形外,予以注册为会员。 · 申请者曾因第7条第3项而丧失会员资格的。但因第8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后已经过3年并获得网站重新加入会员批准的,除外。 · 注册内容有虚假、漏记、误记的 · 其他被认定注册为会员将对网站技术造成显著障碍的。 ·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点为网站的承诺到达会员之时。 · 如第17条第1项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会员应立即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网站。第7条(会员退会及资格丧失等) · 会员可随时向网站请求退会,本院将立即处理退会。 · 会员属于下列各款事由的,网站可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 · 妨碍他人使用网站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秩序 · 利用网站实施法令或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网站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30日内该事由未予纠正的,网站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 网站终止会员资格时,可注销会员注册。此时应通知会员,并在注销前给予其申辩机会。但会员须自该通知到达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等向网站进行申辩。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 网站向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会员向网站提交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 · 对于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网站可通过在网站公告栏发布至少一周的方式代替个别通知。第9条(服务申请) · 网站的用户通过以下方法申请服务。 · 姓名、电话号码、出生年月日、电子邮箱 · 同意本条款的表示第10条(合同的成立) · 网站对第9条所述服务申请,除属于下列各款情形外,予以承诺。 · 申请内容有虚假、漏记、误记的 · 其他被认定承诺服务申请将对网站技术造成显著障碍的 · 网站的承诺以第12条第1项的收信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之时,视为合同成立。 · 网站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包含对用户服务申请的确认以及服务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 · 收集用户信息时,网站仅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以下事项为必填事项,且必填事项可以追加。其余事项为选填事项。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会员的情形) · 电话号码 · 希望ID(会员的情形) · 密码(会员的情形) · 电子邮箱地址(E-Mail地址) · 可以追加的必填事项 · 网站收集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该用户的同意。 ·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未经该用户同意,不得用于目的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对此的一切责任由网站承担。但下列情形除外。 · 依据相关法令,因侦查目的而有相关机关要求的 · 为统计编制、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所必需,并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的 · 其他网站认为必要并已取得会员同意的 · 网站依据第2项及第3项须取得用户同意时,应预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法》第16条第3项规定的事项,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网站所持有的其本人个人信息并要求更正错误,除有特殊情况外,网站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用户要求更正错误的,网站在该错误更正之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 为保护个人信息,网站限定管理人员并将其人数最小化,因用户个人信息的遗失、被盗、泄露、篡改等给用户造成损害,且网站方面存在明显过错或原因时,网站对此承担责任。 · 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受领目的达成时,网站或自其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第12条(网站的义务) · 网站不得实施法令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 网站实施《标识、广告公正化法》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标识、广告行为,从而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用户不希望接收,网站不发送营利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但就紧急公告或其他本院认为必要的事项,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 对于客户未能从本院服务提供中获得预期利益,或因对服务资料的取舍选择或使用而产生的损害等,网站免除责任。 · 因用户的可归责事由导致服务使用发生障碍的,网站免除责任。 · 对于用户发布或传输的帖子或资料的内容,网站不承担责任。 · 网站对所有服务的资料保管及传输不承担责任,即使发生资料损失亦不承担责任。第13条(会员ID及密码相关义务) · 除第14条的情形外,ID与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 · 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正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网站,如网站有指引,应予以遵循。第14条(用户的义务) ·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变更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 发送或发布网站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侵害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 · 在网站上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的消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第15条(连接网站与被连接网站之间的关系) · 上级网站与下级网站以超链接(超链接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动态影像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网站。第16条(著作权的归属及利用限制) · 网站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网站。 · 用户不得将因使用网站而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网站的信息,未经网站事先同意,以复制、传输、出版、发行、广播及其他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 网站依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第17条(纠纷解决) · 网站设立并运营客户满意中心,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处理损害补偿。 · 对于用户提交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优先处理该事项。但难以迅速处理的,将立即向用户通报其原因及处理日程。 · 就网站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如有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的,可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长/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第18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 就网站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提起的诉讼,以起诉当时用户的住所为准,无住所的,以居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起诉当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确,或为外国居住者的,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起。 · 网站与用户之间提起的诉讼适用韩国法。附则(施行日期)本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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